【案情简介】
C彩印厂系章某某成立并实际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10月15日,因该彩印厂经营不善,章某某为隐匿财产与第三人赵某签订虚假的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该厂厂房2-5层转让给赵某。2015年底因C彩印厂无法继续经营,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破产,该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此期间,章某某未如实向资产管理人陈述其与赵某之间的虚假房产转让,并提供了虚构的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后经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转让协议无效,由赵某腾退房屋、C彩印厂返还赵某100万元房屋转让款,并予以立案执行,而赵某以双方互负应同时履行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停止执行。而后,章某某与赵某于2018年2月再次签订了一份虚假合约,约定为了使C彩印厂的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该笔100万元房屋转让款由章某某支付,赵某不再向C彩印厂主张。
经法院审理判决,C彩印厂系章某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资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被告人章某某作为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法说理】
妨害清算罪是指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妨害清算罪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例如将公司资金以“走账”形式转给他人,再由他人购买公司财产,约定由他人代持,即财产代持、资金流转偿债,该行为本质上并不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也不是正当的、真实的资金还款,在实践中会被认定为隐匿财产;再者,清算过程中公司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欺骗的方法,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进行虚报, 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另外,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尚未清偿债务之前,通过借款的名义,将公司资金优先归还给某些人或者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部分债权人选择性清偿,且该部分债务不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分配公司财产,实践中都容易被认定为实施了妨害清算的行为。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妨害清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且主体特殊,因此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组以及清算组聘请的工作人员等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合规建议】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企业合规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企业进入解散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可能。一旦企业进入解散清算或者破产程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负有配合清算、破产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就心存侥幸,其实施妨害清算的行为,将增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应当如实记载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不得存在明知是企业财产却放任他人占有或伙同第三人进行藏匿的行为,更不得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