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宣传效果,某洁具店在阿里巴巴开设的网店“某卫浴洁具店”上架销售一款“厂家直销浴室全铜冷热水欧式奢华金色手持淋浴花洒套装升降式”商品,在页面上使用“欧式顶级淋浴花洒套装”、“打造顶级卓越品质”、“国际最先进的精密铸造工艺”、“耐腐蚀性极佳”等词语。后经消费者投诉,市监局前往该洁具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调查,但该处经营场所为“沙县小吃店”且无法联系到经营者,遂制作现场笔录。次日,市监局对该洁具店涉嫌使用非法广告用语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市监局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对某洁具店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其后,市监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过其政务网进行公告,但该洁具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该洁具店收到被诉处罚决定后不服处罚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法院审判认定,被诉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洁具店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最终判决驳回该洁具店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要求广告必须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作虚假的宣传。但同时,广告毕竟不同于商品和服务本身,它只是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一种形式,在介绍过程中,必然会使用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文字。按照本项的规定,广告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绝对化的高级用语。本案中,该洁具店在阿里巴巴开设的网店上发布的1款花洒产品中使用的“国际最先进的精密铸造工艺”、“打造顶级卓越品质”、“欧式顶级淋浴花洒套装”等用语,属于“绝对化用语”,显然超出了广告中描述商品的用语要求,违反了上述规定。
广告作为连结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是一种促销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具有引导消费者的作用。因此,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与此同时,广告毕竟不同于商品和服务本身,为了达到一定的宣传效果,必然会使用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文字。商家在宣传过程中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需注意避免使用高级用语。高级用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高级的形容词,如“好”、“强”、“佳”、“棒”、“第一”等,另一种是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由于广告具有很大的引导作用,避免使用高级用语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免于遭受欺骗和误导之害,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利。广告需要创意无可厚非,但也要记得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因触及法律底线而遭受处罚,对于商家而言将是得不偿失!
来源: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李雪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