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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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规④】生产安全应牢记,特种设备需登记!
2025-4-21 16:54:36
【案情简介】

温州市某厂(以下简称“甲厂”)在其拥有的四层厂房中安装了一台简易升降机到三楼,该简易升降机投入使用后并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2015年12月26日,甲厂将上述厂房出租给陈某,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安全责任由陈某自负,与甲厂无关。2016年9月,陈某将二楼厂房租借给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用作临时仓库。2016年10月15日,马某接受乙公司通知前往该临时仓库运送一批货物。在马某二楼搬运货物时,该简易升降机因钢丝绳吊索断裂,引发货箱突然坠落,马某随货箱坠落至一楼受伤。其后经鉴定,马某因本次事故造成9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事发的该台简易升降机由甲厂非法安装,事故是由于钢丝绳吊索断裂引发货厢坠落所致。根据调查组认定,甲厂未经许可安装该台简易升降机,且在出租时未采取拆除等有效去功能措施,致使在使用中钢丝绳吊索断裂,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乙公司在借用厂房二楼当作仓库期间,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陈某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二楼厂房转借给乙公司当作临时仓库,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台未取得许可生产简易升降机的使用,且事发后破坏事故现场,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马某及甲厂、乙公司、陈某按照2:2:4:2承担事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释法说理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在本案中,甲厂将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简易升降机出租,对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其次,乙公司在借用二楼厂房作为临时仓库时,明知简易升降机尚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仍予使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对简易升降机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且在运输自家产品时,当马某告知不敢使用该升降机时,依然声称升降机没有问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在承租厂房后,明知简易升降机尚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仍将二楼厂房及简易升降机出借提供给乙公司使用,且作为简易升降机的共同使用者,也未对该简易升降机进行必要的检测维护保养,故也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而马某在使用该简易升降机时,已发现升降机破旧,不敢使用,在乙公司老板要求下使用该简易升降机运货,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受伤损害负次要责任。

合规建议

特种设备作为现代工业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关键的功能,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然而,由于特种设备的特殊性质和工作环境的复杂性,许多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等危险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时刻注意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安全方面的管理。如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到特种设备,应注意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否则,若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酿成事故的,因企业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可能会被认定企业存在过错,因此招致不必要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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