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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⑳】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做这些活动!已有人被处罚
2025-8-6 15:07:52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生态环境是握在我们手中的未来。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让司法的绿色力量,化为一道惩戒警示的惊雷,治愈山水春风。

 

水是生命之源,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但是个别群众无视警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案例一: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定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饮用水源地礼亨水库违规垂钓。接到举报后,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礼亨水库,现场查处陈某等6名违规垂钓人员,依照《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他们作出警告、没收作案工具、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6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市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朝阳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时,发现王XX在朝阳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2023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青云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时,发现蔡XX、唐X在青云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对王XX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当罚决〔2023〕8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99元整。于2023年8月10日对蔡XX、唐X分别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当罚决〔2023〕10号、11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案例三:

2023年,泰顺县岭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人员无视警示,翻越隔离围栏进入到保护区内垂钓,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并制止,同时对涉事人员处以罚款,当事人表示认罚,承诺不再到水源保护区垂钓,并会将有关规定传达到身边人。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将加强巡查力度,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一旦发现从严处罚。



来源:永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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